第八条 基金会代表对预选项目实地考察,主要考察申报的学校是否符合基金会的捐助条件,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,当地有无资金配套能力,当地政府和群众是否重视和支持。
第九条 考察形式主要有:实地察看危房状况,清点学生人数,查阅相关资料,听取情况和个别了解,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等。代表们就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报告,提出资助方案,交基金会上海办事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,然后,报香港沈先生审批。
第十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,由项目地县政府,按照沈先生批准捐建的规模和捐资额,填写《捐赠意向书》和《捐赠协议书》(格式合同),省外侨办予以审核并盖章确认,当地分管教育的县领导带队,到上海与基金会正式签订意向书和协议。
第十一条 到上海签订协议需带以下附件资料:
1、新教学楼的施工图纸;
2、配套资金到位的银行证明或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到位保证书。
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上海办事处将不予签订协议:
1、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不全;
2、无配套资金到位的证明或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到位保证书;
3、施工图纸教室、办公室间数和面积低于意向约定的面积;
4、施工图纸建筑面积超过意向约定面积一倍,而配套资金又不到位;
5、不论配套资金是否到位,有特殊情况未事前说明,施工图纸建筑面积超过意向约定面积2倍或以上。
第十三条 签订《捐赠协议书》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基金会终止执行协议:
1、捐建学校未经同意,擅自更改施工图纸,减少协议规定的教室和办公室间数和面积;
2、拨付第一批工程款后,协议规定总工期过半,仍未动工兴建的。
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工程进度,按一定比例,分三期拨付工程款。工程款拨付到协议书中指定的县侨务部门的帐号,不汇入私人帐号。学校应及时照好反映工程进度的照片,寄达上海,以及时获得各期工程捐款。
第十五条 捐建学校收到工程捐款后,应及时将收据和工程进度照片寄达上海办事处。凡收到捐款不及时寄送收据和照片的,暂停下期工程拨款。
第十六条 捐赠协议一旦签订,受赠方应严格履行合同,保质按期建设好工程项目,在施工兴建的过程中,基金会委托省外侨办,省外侨办也可委托市州外侨办实地检查督促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,当地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予积极配合。
第十七条 捐建项目竣工后,基金会派代表实地验收工程,并参加竣工典礼。验收内容:检查教学楼的层数、教室、办公室的间数和面积是否符合《捐赠协议书》的规定;检查教室和办公室是否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;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;检查学生人数是否达到约定规模等。验收时,学校须提供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、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和2张7寸学校竣工全景照片。
第十八条 捐建项目的建设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,分管教育的县领导负责,成员由县侨务部门、教育局和乡(镇)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,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、协调、管理和监督。
第十九条 华侨和港澳同胞捐款、捐赠校产和捐赠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受赠单位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,建立捐款专户,做到专款专用,按要求正确合理使用捐建项目,依法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条 沈先生在湘捐赠工作由省外侨办归口协调和管理,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向沈先生和基金会上海办事处劝募。
第二十一条 对捐建项目进行考察、检查、验收和回访,坚持实事求是,不得弄虚作假,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形,取消当地受赠资格。
第二十二条 省、市、县各级外侨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,不得索拿卡要,要本着节约高效和能省则省的原则承办捐赠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起试行,解释权属省外侨办侨政处。 |